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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业气体生产企业的防火安全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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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工业气体生产企业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,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。高邮市腾华标准气体配制了解到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,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同时,应根据工业气体生产场所、气瓶充装站和气瓶仓库面积及火灾危险性,按照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、灭火器材,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:

(1)工业气体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,严格执行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。

(2)在工业气体生产场所、气瓶充装站和气瓶仓库醒目的位置应设置“严禁明火”等安全警示标志。

(3)存储工业气体气体产品仓库应有避雷设施,并每年至少检测1次,使之安全可靠。

(4)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、取用方便的地方,不准随意变更地点和数量,并按规定定期更换,确保完好有效。

(5)消防设施、器材应有专人管理,负责检查。保养、更新、添置,确保完好有效。

(6)企业内需要动用明火时,要书面报告企业安全部门,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,并在动火过程中,应停止工业气体生产、工业气体充装作业,并采取可靠安全保障措施。

(7)企业设备检修前必须将系统中的工业气体排空,并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氧进行置换,使系统中的氧含量符合规定要求。排空的氧气应导放至安全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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